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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地主如於出租耕地外兼有自耕之耕地時,其出租耕地保留面積,連同自耕
之耕地合計,不得超過前條保留標準。但兼有耕地面積已超過前條標準者
,其出租耕地不得保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