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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尚未完納分期或延期應繳總額者,該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之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