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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合作農場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
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及職員酬勞金。
前項盈餘經依規定提出後,其餘額依場員交易額之多寡分配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