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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此條僅適用于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