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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