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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
各項措施,應配合與協助。
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安置少年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寄養或收
容教養等費用,由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負擔;必要時,得由當地
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