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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寄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寄養家庭應負左列責任:
一、維護寄養兒童之人格尊嚴。
二、注意寄養兒重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
三、注意寄養兒童社會行為之培育。
四、重視寄養兒童生活教育及知能教育。
五、注意寄養兒童之安全,如發生事故時,應予緊急處理,並通知兒童家
長或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