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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政府應培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