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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下列救濟:
一、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二、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
三、急難慰助金: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前項規定之救濟,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
第一項救濟金發給基準如附表三、四。
圖表附件:
附表三:服兵役役男家屬生育補助金暨喪葬補助金發放基準表.PDF
附表三:服兵役役男家屬生育補助金暨喪葬補助金發放基準表.DOC
附表四:服兵役役男家屬急難慰助金發放基準表.PDF
附表四:服兵役役男家屬急難慰助金發放基準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