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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替代役役男因案停役後,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不受理或無罪者,停役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仍應予一般保險之保險給付。
前項停役期間一般保險之保險費,由主管機關支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