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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