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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事人員依第五條規定應懲罰者,由有關機關 (單位) 視其情節輕重,填
具懲罰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二) ,送由權責機關,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
定辦理 。
圖表附件:
附件二軍事人員懲罰建議表.PDF
附件二軍事人員懲罰建議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