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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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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資訊連結系統發生異常時,連結機關應依下列各款順序處理:
一、網路通訊異常應向電信機構查明。
二、提供機關系統異常應向提供機關查明。
三、取得之資料有疑義應於七日內請提供機關查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