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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僑民申請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經核准者,
如持有原姓名證件,應檢附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
正本名後之戶籍謄本或核准更正本名證明書,申請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
機關改註或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