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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