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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刑事調解事件調解成立,鄉鎮市公所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時,應多
備兩份,以供法院抽存及副知同院檢察署。
各地檢署應將前項法院所副知已經核定之調解書納入刑事資料作業,如發
現有與該調解事件同一刑事責任之案件在偵辦中,應即通知承辦檢察官併
案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