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指定監察人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警衛人員維持會場秩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