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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