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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