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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商業法院應將聘任之商業調解委員之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商業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及聯絡方式彙整為名冊,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商業法院應於法院網站張貼商業調解委員名單,記載委員之姓名、現職及經歷,並隨時更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