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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總務科憑傳票支付及總務科先行支付證人或鑑定人之各項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核符後付給之,並將領據(附格式一或三)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
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者,即以匯款收據憑證或當事人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圖表附件:
格式一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PDF
格式一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DOC
格式三民事鑑定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PDF
格式三民事鑑定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