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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離婚、夫妻同居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之訴,法院如認當事人有和
諧之望者,應注意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
以裁定酌定六個月以下期間,命停止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