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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證人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
公證人違反本法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所作成之文書,亦不生公證效力。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