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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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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資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准許閱覽。
本會得向申請人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