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審判長
)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書類,應由相關之庭長(審判長)詳
加審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