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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智慧財產法院借調他機關人員充任法官助理者,應得他機關之同意。其以
全部時間借調者,其借調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續行借調,
並以三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