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2 02: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
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