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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憲法法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言詞辯論,以聲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