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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但卸任機關首長任內,應編送有關各機關之會計報告,限於法定期限,在交代前無法造報者,應由新任機關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屆時補編,其收支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