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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法院或檢察官受理證人保護之聲請,應即時處理。
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並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載明一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