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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前項書面,應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借出之檔案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
借調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前四項規定,於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機密檔案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