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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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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前項調解之進行,申訴會得按事件需要,指定諮詢委員若干人,以備諮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