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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
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得逾決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