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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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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