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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廠商得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下列投標文件檢送。但現金應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一、公開招標附於投標文件。屬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二、選擇性招標附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投標文件。
三、限制性招標附於議價或比價文件。比價採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