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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徵選文件: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