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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分下列二種:
一、基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人員一般所需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之基本智識為主。
二、進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所需之廣泛且深入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智識為主。
前項訓練,其參訓人員分別以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之採購人員或即將辦理採購業務之人員為優先。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
第一項訓練之課程、時數及考試方式如附表。
前項訓練,除當面授課方式外,得以視訊或網路教學方式為之。考試,得以筆試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圖表附件:
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時數及考試方式.PDF
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時數及考試方式.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