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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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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有依法不得交閱之情形外,應即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