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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遇有下列情形,本館得隨時終止文物圖像使用之授權,申請人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公序良俗。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損害本館權益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