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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監察業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
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
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
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
六、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