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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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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