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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
本會召集委員得聘請顧問三人至五人,並得指派、調用或以契約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本會所需經費由立法院預算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