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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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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9-1 條
船舶理貨業因故停止營業、歇業或廢止營業許可時,應將僱用之理貨員名
冊報由商港管理機關廢止登記,並將所持之理貨證繳銷,未辦理者,由商
港管理機關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理貨證。
理貨員有異動,包括退休、離職、死亡、變更姓名或移轉時,應於十五日
內由船舶理貨業檢具理貨證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廢止、變更或移轉登記。
已領有理貨證者,六個月內未被船舶理貨業者僱用者,由商港管理機關逕
予廢止登記並註銷其理貨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