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4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9 條
中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
逾前項期限申請者,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準用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申請展延登記,同時辦理查驗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與展延案分開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