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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9 條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船長、海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
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舶名稱及船籍港並開來及開往之處所,通知於他船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