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8 條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