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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8 條
社交活動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
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及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
三、製作團體活動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