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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追溯性之書面程序。該程序應規定產品追溯性之範圍與所要求之紀錄。
當有追溯性要求時,製造業者應管制並記錄產品之獨特標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