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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明確標示並告知乘客下列訊息:
一、繫妥安全帶、留置座椅及椅背豎直之時機。
二、氧氣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時機。
三、禁止吸菸之規定。
四、救生背心或個人浮水器具之位置及使用方法。
五、緊急出口之位置及開啟方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