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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前項連帶責任,自各該應負責之董事或主管人員卸職登記之日起二年間,未經訴訟上之請求而消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